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实验研究中心管理制度汇编
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一)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实验研究中心实验室使用基本规则
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场所,为使实验室正常运作,特制定本规则。要求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进入实验室的人员严格遵守。
1、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实验技术,熟练掌握教学实验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及相关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和保管的规章及方法。
2、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做好所有仪器设备的登记建账,做到账物相符。
3、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遵守操作规程,保持实验室清洁,按指定地点处理污物和废液。
4、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先经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5、校外单位到实验室做实验或联系工作,需事先到实验室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凡到实验室做实验或使用仪器设备者,需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统一安排。
6、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外借或私自用于为他人做有偿服务,不得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特殊情况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和主管部门的批准。
7、使用实验仪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丢失时,要立即报告学校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8、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不允许存放个人杂物。
9、要严格遵守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并要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实验研究中心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实验室基本建设、规范实验室管理,使实验室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实验室档案的内容
(1)实验室管理和建设部分
上级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文件,实验室设置及主任任免文件,实验室人员基本情况表,实验室建设计划申报材料,实验室评比、总结材料及证书,实验室各类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记,实验室工作计划,活动记录,人员考核记录,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证书,实验技术开发及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图纸和验收报告,实验室安全记录等材料。
(2)实验教学部分
专业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考核办法及试卷,典型的实验报告,学生实验成绩登记表,开出实验记录,有关实验教学的记录报表等,实验教学方法研究论文、文字材料等。承担有纵向及横向课题的相关实验室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要妥善保管,定期存档。
(3)实验室仪器设备部分
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帐、卡,技术资料,维修使用记录,借用登记记录,消耗材料领用记录,仪器设备的购置报告,仪器设备报废调拨单,安装验收报告,使用、检修、标定故障记录等。
2、实验室档案的管理
(1)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是实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专业实验室。新建实验室要及时建立工作档案。
(2)根据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内容,有关的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教师和管理、 研究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作好有关材料的收集和事项记录,并提供给档案管理人员。
(3)由专人或兼职负责工作档案的管理工作。
(4)对工作档案的内容进行编目整理、归档保存。如需借阅应办理手续,并及时归还。
(5)撤并的实验室及时做好工作档案的移交,保存工作。
二、实验教学管理
(一)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实验研究中心实验教学规范
1、实验课前按实验项目要求实验室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全部实验设备及所需材料,检查设备完好率,排除事故隐患等。开放实验室要保证在开放时段内所有开放项目的正常开设。
2、指导教师应认真备课,写好实验教案,教案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实施教学。
3、凡首次指导的实验项目,教师必须认真试做,凡新教师指导实验必须参加相关考核项目,待通过后方可指导实验。
4、实验课开始时,教师应首先核对学生到课情况和预习情况。达到预习要求后方可参加实验。
5、指导教师在学生开始做实验前应简要讲解实验目的、要求、步骤及有关注意事项。
6、学生开始做实验后,学生实验内容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目的。实验指导教师应加强巡视指导,时刻注意学生的实验操作、实验现象观察和实验数据采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作为学生实验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7、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实验记录和数据进行认真审查,合格者签字认可,给出实验操作成绩,不合要求的应督促其重做,同时还应注意检查验收实验设备器材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8、每一个实验后均须要求学生写出实验报告,并在下一次实验开始前按时上交。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全部实验报告,不合要求的报告必须重写。
9、实验指导教师应按“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分确定每一位学生的实验成绩。
(二)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实验研究中心学生实验守则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实验室做实验,不得迟到。
第二条 实验前,学生必须预习实验指导书规定的有关内容。实验时,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后才能开始做实验准备。
第三条 学生应独立完成实验准备工作,在启动设备之前,须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
第四条 实验时,要严肃认真,按规程操作,仔细观察,真实记录实验数据的结果。不许喧闹谈笑,不做与实验无关的事。
第五条 实验中要注意安全,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及有关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 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时,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等,并听从指导教师的指导,要沉着冷静,不要惊慌失措。
第七条 实验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凡属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的,要追究责任,照章赔偿。
第八条 实验结束时,实验数据要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并整理好实验现场后,方可离去。
第九条 学生要进入开放实验室做自行设计的实验时应事先向有关实验室申请,报告自己的实验目的、内容和所需实验仪器,经同意后在实验室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第十条 学生因某项实验不合格需重做者或未按规定时间做实验而要补做者必须交纳实验设备折旧费、实验器材和水电消耗费。
(三)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实验研究中心开放性实验室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开放性实验室是指时间和内容都向学生开放的实验室。各实验室必须明确目标,分步实施,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以及自身特点和具体条件逐步对学生实行开放,并不断增加开放的时间、空间和实验内容。
第二条 根据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各实验室在现阶段应结合自身条件确定开放的时间和内容。开放的实验教学内容为以下几个层次:演示性、验证性、 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验项目可分必做、选做和自拟三种。开放性实验教学内容应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实际水平,由浅入深,由验证性到综合性、设计性。形成适应专业特点的实验体系,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实验技能以及综合分析、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三条 每学期学生选课前实验室须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实验开放的时间、地点、实验项目和指导教师。学生须根据自己的课程需求选定实验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必须由所在实验室提出申请,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开放性实验室申请表》,制定详细实验室开放计划,由学院论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五条 按照校、院两级管理的体制,校、院分别负责相应开放性实验室的规划,开放性实验室应做好实验教学内容的安排、实验项目的开发、实验教学任务的落实和日常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开放性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实验室开放计划及时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及实验环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实验室开放时,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实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做好开放实验记录。
第七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性实验室前必须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在教师指导下阅读与实验相关的文献资料,设计实验方案,熟悉仪器性能,经教师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研究。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等实验成果。指导教师要批改实验报告,审阅实验论文,并按规定登记成绩。
(四)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实验研究中心实验室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
实验教学是高等教育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实验教学的管理,特制订《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的规定》。
1、实验教学包括单独设置实验课程和课程内实验两种基本形式,以 下简称“ 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
2、实验课程为单独设置的实验性课程,其教学活动以独立的课程形式进行组织。单独计算学分,单独考核与登记学习成绩。
(1)实验课程考核内容可分为实验理论和实验操作两部分,最终课程成绩为两部分的综合成绩。成绩按百分制评定,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2)实验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平时成绩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成绩一般应占实验总成绩的50%。
3、课程实验是一门课程中的实验教学内容,与理论教学一起构成一门课程,其成绩归入课程成绩。
(1)课程实验的考核以实验操作为核心内容,成绩核定以百分制计
(2)课程总成绩中实验成绩一般应占10%至20%。
4、实验教学的平时成绩要根据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实验态度、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5、发现有抄袭作弊的按学籍管理办法处理,有关实验成绩以不及格论处。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一)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大型贵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学校大型贵重教学一起设备管理办法,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1、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原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项大型精密仪器。
(2)进口的稀缺、精密仪器设备。
(3)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4)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1)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或协作共用。在完成本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还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提高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2)不同档次的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配备一定数量专、兼职人员,使用、管理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才能上机操作,并且认真做好使用、维护和维修的记录。每一学年上报实验室管理科统计汇总,该记录作为投入效益考核的原始资料。
(3)校内人员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的运行费用和实验消耗费用由实验单位或个人承担,费用应有基本标准,并通过财务、审计部门核准。对外单位服务的收费标准也应明码标价并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准。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必须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制度及执行措施,并建立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不得违反。设备管理负责人应建立台帐档案并按要求认真记录。
(5)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出厂时的技术资料,可行性报告,购置、验收、调试、维修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内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并按科技档案归档制度的要求由专人妥善保管。
(6)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实验室主任并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不得自行拆修。出现较大故障时更应保护现场,以便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将情况上报领导和职能部门。
(二)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实验研究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1、赔偿费的界定
第一条 出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全额或加倍赔偿。
(1)不服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实验室造成损坏或丢失。
(5)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
(6)对珍稀标本或进口稀有仪器设备主观上不重视引起损坏或丢失的,应加倍赔偿。
第二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在仪器设备检修、试运行等操作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缘故引起的仪器设备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老化等质量问题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由于停电、停水、电压波动、外接电源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
(4)已有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属外盗的。
(5)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
第三条 属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2)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四条 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的责任事故,应根据各人在事故中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五条 赔偿价值的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现价合理议价计算。
2、赔偿费的审批
第六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事故,实验室应主动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告学校国资处。如属被盗,应同时报告治安处。一般事故损失金额在500元以下,由实验室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及时处理。重大事故〔损失金额在500元及以上〕 应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专案处理。
第七条 赔偿处理权限
(1)损失金额在2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审批并报国资处备案。
(2)损失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学院分管设备负责人审批并报国资处备案。
(3)损失金额在 500元至1000元的由国资处审批。
(4)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由国资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
3、赔偿费的收缴及账务处理
第八条 经批准的赔偿费,由学院实验室及国资处根据金额的大小,决定一次赔偿或分期赔偿。由本院负责催款,校财务处负责收款。
第九条 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应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实验室安全管理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实验研究中心安全制度
1、非工作需要或未经实验室主任许可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
2、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法规、制度,经常对实验室所属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3、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物。
4、落实防火、防盗、防污染、防事故等方面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5、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采购和管理,管理和使用人员均须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凡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两人以上进行。任课教师要讲清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让非实验人员操作,实验人员不得擅离现场。
6、用电必须保证安全,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不得用钢丝代替保险丝。使用大功率电器时要有专人负责。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和电热设备。
7、实验结束或下班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
8、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并进行记录。发生事故时,要积极抢救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现场。
9、有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事故、丢失器材设备的直接责任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实验室队伍建设与管理
(一)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实验研究中心实验室主任职责
经济管理学院实验研究中心各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l、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本实验室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长远建设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努力将实验室建设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结合起来。
2、负责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做好实验室内部的统筹和协调工作,努力实现对实验室的规范、科学和高效管理。
3、认真探索实验室开放运作和管理的新模式,努力提高实验室的开放时间,开放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4、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制定每学期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施方案,负责实验室各类人员,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的工作任务分配,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按照教学要求,会同相关教学人员认真审定本实验室所开设的每一门实验课程的教学大纲,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讲义等教学文件和资料。
6、实验室主任应对本实验室开设的每一门实验课程的教学质量负责。应当引导实验室注重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
7、作为实验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个实验室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设备、仪器、材料、工具等的购置与维修计划,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8、在学校和学院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计划。组织安排实验室各类人员,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的业务提高与培训工作。
9、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的交流活动。
(二)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实验研究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教授、副教授
(1)熟悉本学科实验领域中国内外学术和技术动态,为实验室的建设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提出实验室的建设方向和发展规划。
(2)组织高水平教学实验和科研课题的开发与研究,开出质量较高的新实验,特别是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编写具有相应水平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
(3)协助实验室主任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水平。发表关于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论文。
(4)承担各级各类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
2、实验师、工程师,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讲师
(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实验技术,担负某一门课程或某一种类型实验教学的组织工作,负责制订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
(2)严格指导学生实验,记录实验教学情况,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作好学生实验课成绩记录。
(3)独立担负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的修理调试、使用鉴定等全面技术工作,并经常检查其保管与使用情况。
(4)经常向实验室人员介绍国内外实验设备仪器的进展与新的实验技术信息,提出实验室工作的改进措施与方案,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做好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3、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助教
(1)掌握本实验室承担的实验教学内容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负责准备实验用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和一般性维护,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2)在实验室主任、高级实验师和实验师的指导下,编写有关实验资料以及常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保管要求等技术性文件。
(3)掌握本实验室实验教学的主要内容和方法,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指导学生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并同任课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4)配合教师和高、中级实验技术人员从事有关实验技术工作。
(5)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共同做好卫生及科学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