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行为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根据《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手册》并结合管理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如上课,实习,军训,学校、学院或班级组织的集会,按时返回宿舍住宿等),如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或离校进行毕业设计、实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间学生所发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等事件,由其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1、学生请假首先应填写《管理系学生请假条》,写明请假事由、起止时间、外出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病假须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管理系学生请假条》需先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查批准,然后报系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批准,并由系学工办备案。
批准后的《学生请假条》,由学生本人交班长(或学习委员),由班长(或学习委员)在上课前向任课教师请假。
2、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中需请假者,在办理上述手续时,需事先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如在校外,无法履行请假程序,则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并由指导教师向系党总支书记报告后可由学生所在班班长(学习委员)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3、学生在办理请假手续后离校进行毕业设计(实习)期间,应主动与指导教师及辅导员(班主任)保持联系,及时汇报设计(实习)进展及思想情况。
4、寒暑假后,学生因故不能按时返校,或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续假)程序均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有效形式向辅导员(班主任)及时报告,告知事由及返校时间,辅导员(班主任)作好记录,并及时向系党总支书记汇报,事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到,并按程序办理销假手续。
学生在请假期满后不能按时参加正常教学活动需继续请假,应履行续假手续。
7、特殊情况下,不能履行正常请(续)假程序,又没有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者。
2、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2—6学时者,由辅导员(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
3、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7—12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4、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13—1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在该年度内不得参加评奖评优,不享受各项资助。
5、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18学时以上者,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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